(2012年9月27日發布)
一、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委托資產承諾書
三、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委托資產承諾書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了使客戶充分了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期貨公司應制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示客戶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必須了解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業務特點、風險收益特征等內容,了解期貨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試點資格,并認真聽取期貨公司對相關業務規則和資產管理合同內容的講解。
二、提示客戶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應綜合考慮自身的資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確信自身有承擔參與資產管理業務所面臨投資風險和損失的能力,審慎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管理投資策略。
三、提示客戶了解參與資產管理業務通常具有的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技術風險、操作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等。
四、提示客戶應特別關注投資期貨類品種具有的特定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證金交易方式可能導致投資損失大于委托資產價值的風險,因市場流動性不足、交易所暫停某合約的交易、修改交易規則或采取緊急措施等原因,導致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平倉或現有持倉無法繼續持有的風險。
五、提示客戶合同雖然約定了一定的止損比例,但由于持倉品種價格可能持續向不利方向變動、持倉品種因市場劇烈波動導致不能平倉等原因,委托資產虧損存在超出該止損比例的風險。
六、提示客戶參與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期貨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對客戶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擔損失的承諾或擔保。
七、提示客戶無論參與資產管理業務是否獲利,都需要按約支付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會對客戶的賬戶權益產生影響。
八、提示客戶委托期間,期貨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存在變更投資經理人選的可能,會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執行產生影響。
九、提示客戶期貨公司既往的資產管理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期貨公司介紹的預期收益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對委托資產可能收益的承諾或暗示。
十、提示客戶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客戶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客戶資產損失的所有因素。
十一、要求客戶抄寫以下內容:以上《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的各項內容,本人/本單位已閱讀并完全理解。
本人/本單位以真實身份委托**期貨公司運用委托資產進行投資。本人/本單位承諾委托資產來源及用途合法,不屬于違反規定的公眾集資,符合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期貨公司有權要求本人/本單位提供資產來源及用途合法性證明,對資產來源及用途及合法性進行調查,本人/本單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單位將嚴格遵守以上承諾,否則期貨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依法限制提取委托資產。本人/本單位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第二條 合同應載明客戶和期貨公司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資產的金額、交付時間、交付方式、委托管理期限、委托資產的追加和提取的方式、時間等內容。
合同應載明客戶起始委托資產應以貨幣資金形式交付,起始委托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約定的更高數額;在合同存續期內,當資產管理賬戶權益高于約定的起始委托資產金額時,客戶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取部分委托資產,但提取后的資產管理賬戶權益不得低于約定的起始委托資產金額。
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資產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策略、投資經理人選等內容。
第五條 合同應載明客戶的聲明與承諾,至少應當包括:
(一)客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參與資產管理業務的情形;
(二)客戶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資產管理業務,保證提供給期貨公司的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三)客戶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符合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且委托資產中沒有違反規定的公眾集資;
(四)客戶聲明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已了解資產管理方案和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征,客戶接受期貨公司的審慎評估并經自我評估認為具備參與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承受能力;
(五)客戶聲明已聽取了期貨公司對相關業務規則、合同條款、資產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講解,已經閱讀并理解風險揭示書的相關內容,并承諾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第六條 合同應載明期貨公司的聲明與承諾,至少應當包括:
(一)期貨公司是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營機構,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二)期貨公司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堅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沖突,禁止利益輸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三)期貨公司聲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擔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擔損失;
(四)期貨公司聲明禁止本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資產管理委托或對客戶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擔損失的承諾。
第七條 合同應載明客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客戶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取得委托資產的投資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托資產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3.監督委托資產的管理情況,依照《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二)客戶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在向期貨公司提供的各種資料、信息、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期貨公司;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交付委托資產;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及業績報酬,并承擔因委托資產運作產生的交易費用、稅費及其他費用;
4.保守期貨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資產管理賬戶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
5.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6.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干涉期貨公司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
7.協助期貨公司辦理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賬戶設立、變更及注銷手續。
第八條 合同應載明期貨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期貨公司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要求客戶提供與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資金來源及用途、資產管理需求、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等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2.對委托資產進行管理;
3.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業績報酬、因委托資產運作產生的交易費用、稅費及其他費用。
(二)期貨公司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以專業技能管理委托資產,不得從事有損客戶利益的行為;
2.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與資產管理相關的業務報告;
3.按照約定的風險提示機制,及時通知客戶委托資產虧損情況;
4.妥善保管與委托資產有關的會計賬冊、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資料;
5.保守客戶商業秘密;
6.在合同終止時,按照約定將剩余資產返還客戶。
第九條 合同應載明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第十條 合同應載明期貨公司以委托資產投資于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并取得客戶書面認可。
第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客戶可以每日通過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委托資產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十二條 合同應載明期貨公司應定期編制并向客戶提供資產管理報告,資產管理報告應說明投資經理簡介,期末資產配置、期末凈值、報告期內風險控制情況,管理費、業績報酬、交易費用、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支出等情況。
第十三條 合同應載明期貨公司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的制度安排,根據委托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第十四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期間委托資產的虧損在結算后達到起始委托資產的一定比例時,期貨公司應以約定的方式于結算當日通知客戶。客戶在此情形下有權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前述虧損比例不得超過50%。
合同應載明,客戶在此情形下選擇繼續委托期貨公司管理資產的,雙方應就止損條件重新作出約定,繼續委托可能導致委托資產不足以承擔虧損,應由客戶以其他資產自行承擔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應載明,當客戶委托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運行的重大變更時,期貨公司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第十六條 合同應載明有關管理費、業績報酬的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宜。
第十七條 合同應明示委托資產運作過程中,因委托資產運作產生的交易費用、稅費及其他費用的種類、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并就交易所或第三方金融機構調整相關費率時的后續處理方式作出約定。
期貨公司應在合同中告知客戶可就交易費用的上限與期貨公司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 合同應當附有費用列表,列明從委托資產中支付的全部費用種類及其支付標準,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作出說明解釋,并由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合同應載明客戶是否允許資產管理賬戶參與期貨交割。
如客戶允許資產管理賬戶參與期貨交割,可以載明客戶對期貨公司的授權方式、授權交割品種、代理權限、交割后相關資產的處置方式、交割手續費率等內容或與客戶約定就具體事宜另行簽署補充協議。客戶授權期貨公司參與交割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交割資質。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在合同中告知客戶可以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查詢有關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風險特征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資產管理委托終止的具體事由、委托資產清算和返還的期限和方式、撤銷賬戶等后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載明合同的生效和變更、解除條款。
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
第二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爭議處理方式。